為進一步貫徹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國家林業局委托實施林業行政許可事項管理辦法》(國家林業局令第45號)的規定,現將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委托實施的“礦藏開采、工程建設征收、征用或者使用七十公頃以上草原審核”行政許可事項公告如下:
一、委托事項
將《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第三十八條和《草原征占用審核審批管理規范》(林草規〔2020〕2號)第六條規定的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審核權限內的“礦藏開采、工程建設征收、征用或者使用七十公頃以上草原審核”行政許可事項,委托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實施。
二、委托時間
委托時間為2023年2月1日—2026年1月31日。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對其委托的行政許可事項可進行變更、中止或者終止,并將及時向社會公告。
三、受托機關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請本公告委托事項的申請人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申辦。受托機關名稱、地址、聯系方式見附件。
四、有關要求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要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嚴格審核把關。特別要嚴格審查涉及占用生態保護紅線內草原和基本草原的建設項目。不得對受托的行政許可事項實施再委托。遇到重大事項、重要問題及時向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報告。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加強對委托事項辦理的事前事中事后監管,推進各地開展網上審批,采取數據共享模式實時跟進工作進度;強化對各受托機關的業務指導,明確委托許可工作要求和標準;定期開展委托工作的監督檢查,重點檢查是否依法依規辦理許可、有無超期許可等情況。對監督檢查中發現違規問題的單位,及時督促糾正,情節嚴重的,提前終止委托工作。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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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林業和草原局 2023年1月30日 |